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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最新通知!事关高中入学、转学、毕业

发布时间:2024-08-16 16:50:55 文章来源:pmhcachf 点击次数:756次

 近日,辽宁省教育厅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事关高中入学、转学、毕业。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含其他类型学校的普通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其中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实施、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属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职责划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注册、变动等均通过学籍系统实施。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规定,依法依规有序招收录取学生。
被录取的新生凭录取结果和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请假时间不超过入学当年10月30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学生入学后1个月内,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完成学生学籍数据的核查及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第六条   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统一制发。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原则。
第七条  新生注册学籍统一使用身份证读卡器进行信息建档,所读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照片、家庭住址等。从身份证中读取的信息,除家庭住址外均不能修改,如涉及读取身份证中信息错误的,需重新办理身份证,再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获取。每张身份证只能注册1次学籍,学生不能在省内多地注册学籍。持港澳台及外籍身份证件的,且无内地学籍的新生,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上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核录入。
第八条   经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违规注册的学籍。
(一)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二)无计划、超计划招收的学生;
(三)违反属地招生政策、违规跨区域招生取得学籍的;
(四)在高中阶段拥有双重学籍的,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
(五)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或肄业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九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管理,学校依据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已建立的学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籍系统进行入学登记,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接续学籍。学校要从学籍接续时起,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家庭、学业、照片等信息,严禁完全沿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入学证明、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复学申请、退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和处分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   学生学籍建立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监督、检查、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入学、转学、休(复)学和退学等学籍变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校可以借助学籍纸质档案加强学生管理,学籍纸质档案使用办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学生在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招生学校,毕业学校应当借助电子学籍系统提供的数据模板备份并永久保存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它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第十三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班额,不得超过50人。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等。
第十五条   转学
(一)因学生家庭户籍跨市迁移、实际居住地迁移、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申请转学的学生应在转出学校取得学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拟转入、转出学校属同一地级市域内的;
2.在毕业年级已报名参加高考的;
3.在休学期间的;
4.民办学校在籍生拟转入公办学校的;
5.转入学校已达到校额上限的或转入年级班额已满的;
6.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在籍生拟转入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
7.学生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不一致,或仅提供学生本人户籍地址的,或学生及家长仅提供居住证的;
8.学期中途、高一年级第一学期、高三年级第二学期的在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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