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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2024年秋季学期转学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4-09-06 15:09:58 文章来源:pmhcachf 点击次数:243次

2024年秋季学期转学工作定于8月1日9时开始,现将《海口市2024年秋季学期转学申请指南》公布如下:

一、转学条件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于监护人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由于监护人跨市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跨市县迁移或因身体、心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学。省内转学的,中考成绩必须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届统招录取分数线。跨省转学的,必须参加外省中考并获得外省普通高中学籍,按与原就读学校同类同级的原则,转入监护人居住地附近的高中学校。

二、转学原则

01 严格控制班额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小学班额应控制在45人以内、中学班额应控制在50人以内。各学段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但在毕业年级转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户籍地小学或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学生可申请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

02 合理预期

因城区学位十分紧张,学校受理转学申请不等同于可以接收转入,申请人应合理预期。符合转学条件且学校有学位接收的,由学校接收。符合转学条件,但学校无学位接收的海口市户籍且尚未使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的学生,由属地区级教育局统筹安排。不符合转学条件或学校无学位接收的(本市内学校间转学或非海口户籍转学),学校主动告知申请人继续在原学校就读。

03 统筹安排

对符合统筹安排条件的学生,各区教育局结合辖区内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不接受统筹安排的,视为放弃转学。

04 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所有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转学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海口市中小学转学服务平台”申请(详见下方二维码)。

烈士、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转学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向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优待申请,由该部门进行优待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教育优待名单报教育部门,教育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相关优待事宜,协调公民办学校接收。本市内学校间转学,转入学校无学位接收的,申请人继续在原学校就读。

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优待具体如下:

(1)A、B类高层次人才直系亲属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高层次人才的意愿和相关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2)C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结合意愿和相关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3)D、E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统筹协调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本市内学校间转学,转入学校无学位接收的,申请人继续在原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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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学流程及日程安排

01 提出转学申请

时间:8月1日9时至8月5日12时。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海口市中小学转学服务平台”,向学校提出转入申请。根据平台提示上传户籍、住房、工作等转学申请材料。

“海口市中小学转学服务平台”登录入口:

1.“海口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点击教育服务,再点击中小学转学申请,开始信息填报;

2.海口市教育局官网(http://jyj.haikou.gov.cn)首页,扫描中小学转学申请二维码,开始信息填报;

3.“海易办”APP,点击首页“教育”板块或“海南省学位申请专区”图片,点击“海口市中小学转学申请”,开始信息填报。

不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转学服务平台申请转学的,视为放弃本市转学申请。8月5日12时,网上申请时间截止后,申请信息不可修改。

02 学校审核

时间:8月5日至8月11日。

审核工作依托“海口市中小学转学服务平台”,以线上审核、线下审核两种方式进行。学校根据我市转学工作规定做出审核、接收意见。

(1)线上审核,8月5日至8月8日。居民户籍、不动产登记、交易网签合同、租赁备案、社保等转学相关信息实现全省数据共享。学校依据海南省共享数据平台,对转学信息进行审核,做出审核、接收意见。

(2)线下审核,8月9日至8月11日。对海南省共享数据平台的共享数据无法直接线上审核的,学校可结合线下审核方式。学校主动对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数据核验,必要时主动告知监护人需要补充的转学相关材料;确实只能通过提交纸质材料核验的,监护人可到学校指定地点补交相关材料。

03 统筹备案

时间:8月15日至8月19日。

学校将接收转入的学生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学籍备案。

各区教育局对符合统筹条件的学生进行统筹安排,并将统筹结果分别反馈受理申请学校及统筹安排的学校。

04 办理转学手续

时间:8月21日前。

转入学校通知申请人办理转学相关手续。中小学转学工作结束。

四、转学材料

01 户籍材料。

学生及监护人本市《居民户口簿》(或有效的《海口市居住证》)。

02 住房材料

学生及监护人本市自有住房实际居住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其他合法证明;租赁居住,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制发的《房屋租赁证》。

03 工作材料

监护人在海口市合法稳定就业,提供工作调动手续或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社保等材料。

海口市(区)教育局中小学

转学服务窗口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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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普通高中学校转学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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