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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2024-05-10 09:57:42 文章来源:pmhcachf 点击次数:652次

一、报名

  (一)报名对象

  1.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普通高考)。

  2.参加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含注册入学招生、只招中职生专业的高职单招,下同)、保送生招生、残障考生特殊教育单招、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少年班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

  3.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

  (二)报名条件

  1.考生参加辽宁省普通高考报名的基本资格(以下简称基本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含应往届)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具备报名基本资格,在辽宁省出生(即身份证号码的前两位为“21”)且具有辽宁省户籍的考生,可参加我省普通高考报名。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只有在其户籍所在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报名并参加考试,才能享受相应的普通高考加分政策,在其他地区报名、考试不享受普通高考加分。

  3.户籍从省外迁入辽宁省的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在具备报名基本资格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单人户籍考生(含和非直系亲属户籍在一起的考生):要求在辽宁省的户籍满三年(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具有辽宁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为三年且有连续实际就读经历,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2)全家户籍考生(含和父亲或母亲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一起的考生):要求截止到报名开始之日有辽宁省户籍,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满一年且有连续实际就读经历,往届生须具有辽宁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4.来辽宁省进城务工的外省户籍人员的随迁子女考生(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在具备报名基本资格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有三年学籍且有连续实际就读经历(须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初始注册学籍)。随迁子女往届考生还须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2)父母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5.实行本民族语和汉语“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的朝鲜族或蒙古族学生和经辽宁省教育厅同意在非少数民族高中附设蒙生班学习的蒙古族考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民族语文”、“汉语”学科考试。

  6.报考有关特殊教育高校单独招生考试必须是符合报名条件的听残、视障及其他残疾考生。

  7.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名相关条件的非应届高中毕业学生,报考经教育部批准具有少年班招生资格的高校,如需参加普通高考,考试成绩只能作为报考高校少年班的录取依据。少年班考生不得参加其他高校的招生录取。有关市招考办将按照高校提供的资格审核通过名单安排考生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8.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港澳台籍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须具备基本报名资格并持有我省公安机关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可在证件签发地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所在市招考办申请报名。

  9.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特殊情况的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户籍、学籍未达到规定时限要求的),须经市招考办审核,主要领导审定,报省招考办备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相关信息,请登录“内地(中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查询报考事宜。

  11.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考生有上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由省招考办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12.不允许考生跨省重复高考报名,教育部将对跨省重复报名考生进行核查、清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三)报名工作要求

  各市招考委要指导本地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尤其针对特殊类型招生,要严格报考条件,加强资格审核和复验工作。报名结束后,省招考办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四)完善做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工作

  各地要认真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当地参加高考。对于因特殊情况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稳妥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各地要加强中高考报名政策统筹,在中考报名、新生入学、学年开学等关键节点,提前做好政策宣传和摸底核查,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做好引导工作。要压实高中阶段学校责任,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严查空挂学籍、人籍分离、虚假学籍等违规情况。要严厉打击“高考移民”,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24年辽宁省普通高考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有关报名办法等按照《关于202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23〕40号)执行。

 二、综合素质评价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我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在高中三年获得的各学科学分详细情况以及基本素养情况,基本素养评价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合作交流、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维度。普通高中负责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完成对本校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完整。

  2.非我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规范地填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一并简称为《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进行。

  报考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体检结束后,体检表、体检确认表须由考生本人确认签字。

  1.省招考委、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制订体检工作办法,市、县(市、区)招考委和卫生健康委负责考生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省招考委指定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作为2024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终检医院(结核病除外),沈阳市胸科医院作为2024年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结核病终检医院。终检医院负责对考生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3.普通高校在《指导意见》及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考试

  1.教育部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省招考委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2.国家命题、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省招考委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招考办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3.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等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各级招考委和有关高校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省招考委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5.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高考报名时选择参加外语口试并完成交费的考生方可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由省招考办负责组织命题,由各市招考办具体组织实施。外语口试结论意见分:A(优)、B(良)、C(及格)、D(不及格)四种。录取时外语口试成绩提供给普通高校。

  6.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至11:30语文(汉语);15:00至17:00数学。6月8日9:00至10:15物理/历史;15:00至17:00外语(英、日、俄),外语听力测试内容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6月9日8:30至9:45化学;11:00至12:15地理;14:30至15:45思想政治;17:00至18:15生物学;6月10日9:00至11:30朝鲜语文、蒙古语文。

  7.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和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总分为750分。其中,语文和数学以原始分计入总成绩,满分均为150分。外语科目满分150分,其中听力部分30分,笔试部分120分;外语科目听力考试得分计入考生外语成绩总分。选择性考试中物理、历史2门首选科目以原始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每科满分均为100分;化学、生物学、思想政治、地理4门再选科目以转换后的等级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每科满分均为100分。

  8.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部分可翻译为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国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规范语言文字答题,也可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但一张试卷只能用一种语言文字答卷。

  用少数民族文字作答的试卷和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的试卷要分别装袋密封。在考汉语的同时考少数民族语文,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蒙古语文考试中设蒙古语听力考试,蒙古语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蒙古语听力考试得分计入考生蒙古语文成绩总分。

  9.考生在考试时须按有关答题要求和注意事项正确答题,不按要求正确答题,其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全部考试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答题所需铅笔、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橡皮等须符合答题用笔要求和有关考务规定,各市、县(市、区)招考办应为考生做好相关服务、指导工作。

  10.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均安排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标准化考点进行。考场编排规则由省招考委制定。各市招考委须于考场编排之前将各考区考场编排具体方案书面报送省招考办审核。

  11.各地要配备与所承担的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近亲属参加当次统考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近亲属参加当次统考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不得担任高考监考员。

  12.市招考委须在考试期间从市、县(市、区)抽调精干人员组成高考监察小组,对本辖区试卷安全保密、考前培训、考生诚信教育、高科技防作弊器材的使用以及考风考纪管理等工作进行全程监察,确保考试安全、顺利。

  6月7日、8日考试,各市必须做到每考一场轮换一次监考员(每场监考员至少来自两个不同的单位),同时,根据情况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采取考区间监考大轮换、每考场市派一名监考员、县(区)间交叉一名监考等措施。6月9日考试,各地安排考点监考人员承担全天监考工作任务的,至少每半天轮换一次监考员。

  13.各地各校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强化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卷等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防范高科技作弊的工作措施。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要求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或在考点入口集中保管手机的实施办法;加大人员入场检测力度,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实现智能安检门全配备、考点考场无线电信号有效屏蔽;加强考务人员工作培训,提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能力。加强监考巡考工作,强化重点区域、场所考前考中检查,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

  14.各地要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要加大统筹力度,加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噪音治理、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综合服务保障,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考生提供合理便利,营造温馨和谐的考试环境。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精准做好考试卫生防疫工作。

  15.各地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水平,加强各环节风险梳理和排查,健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高考期间,要建立应急指挥专班,调度协调处置各类涉考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处置决策要第一时间向上级党委和省招考办请示汇报。

  16.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7〕9号)精神,参加高考报名的残疾考生必须填写残疾证号。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和《辽宁省教育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17〕3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条件和人文关怀。

五、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须经省教育厅招生章程审核工作组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3.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涉及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省招考办汇总在辽宁招生所有高校的选考科目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辽宁省实行新高考,高校(专业)须按物理学科类、历史学科类分列招生计划,分别投档录取。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须经省教育厅有关处室(部门或工作组)核定。

  六、填报志愿及录取工作

  (一)科类设置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依据统一高考和选择性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投档时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提供给招生高校,具体使用办法由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根据选择性考试中首选考试科目为历史和物理划分为“历史学科类”和“物理学科类”。我省将按历史学科类和物理学科类两个类别分列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分别划定招生录取文化课控制分数线,分别进行投档录取。

  招生录取工作分科类按照批次设置顺序进行。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历史学科类、物理学科类)、艺术类(历史学科类、物理学科类)、体育类(历史学科类、物理学科类)。

  考生填报志愿时,物理学科类考生只能填报物理学科类的院校(专业),历史学科类考生只能填报历史学科类的院校(专业)。艺术类考生既可填报艺术类的院校(专业)也可对应兼报普通类的院校(专业),体育类考生既可填报体育类的院校(专业)也可对应兼报普通类的院校(专业)。

  (二)批次设置

  1.普通类录取批次划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批、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

  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乡村医生委托定向培养、部分艺术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

  高校强基计划招生录取安排在我省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投档工作开始前进行,被录取考生不再参加后续高考志愿录取。

  高校综合评价录取安排在我省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次招生,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了解相关招生规定、要求、条件等,符合报考条件(或者已经获得有关高校报考资格)、有意报考的考生,须将综合评价录取院校填报在本科提前批的第一顺序志愿。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教育部有关高校面向我省招收农村学生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批次投档工作开始前进行。

  教育部直属高校公费师范生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和乡村医生委托定向培养计划招生安排在普通类专科提前批次录取。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将报考志愿辽东学院(承办院校)填报在普通类专科提前批第一顺序志愿。

  辽宁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招生、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安排在本科批录取。

  2.艺术类录取批次划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批、高职(专科)批。

  3.体育类录取批次划分为:本科批、高职(专科)批。

  (三)志愿设置

  1.普通类

  普通类本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提前批实行有序志愿投档,设置2个有序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4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专业服从志愿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愿意与否均为无条件。下同)。

  本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设置112个“专业+学校”志愿,1个“专业+学校”为1个志愿,考生可填报的志愿最大数量为112个,可以填满所有志愿,也可选择填报其中部分志愿。

  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设置60个“专业+学校”志愿,1个“专业+学校”为1个志愿,考生可填报的志愿最大数量为60个,可以填满所有志愿,也可选择填报其中部分志愿。

  2.艺术类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辽招考委字〔2023〕3号)等文件规定,202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在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等6个科类实行省统考。考生所报考专业属于“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的艺术类专业”范围,必须参加辽宁省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属于“不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的艺术类专业”范围的专业,原则上安排在普通类批次,高校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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